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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橋造假案12技術員判社服令至囚兩年 律政司提刑期覆核 (15:29)

港珠澳大橋石屎磚壓力測試結果被揭發造假,12名土木工程拓展署外判商實驗室技術員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成,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至監禁兩年不等。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今(27日)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

原審法官李慶年早前就被告余維德、李詠暉、陳銳鏗、姚宇峰、葉德杰和郭文輝的犯案時段和造假文件數量,判各人囚3個月至兩年不等。

至於被告李志勤、陳志成、薛家俊、吳汶鴻和張嘉明,李官認為他們的犯案時間較短,部分人犯案時間只有一天,涉一份作假文件,罪責較輕,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李官另認為,雖然被告謝德禮犯案長達兩個月,涉19份假文件,但接受他受抑鬱症影響,遂因特殊情況判處緩刑。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表示,原審法官基於每名被告造假文件的數量等情況大幅減刑,做法不恰當和不合比例。譚耀豪指出,觀乎原審法官的裁決,他認為本案屬貫徹持守的詐騙模式,實行「錯了便騙」的計劃,所有人的共同目標均為隱瞞過錯、偽造測試結果,惟判刑集中衡量每名被告涉及的造假文件數量等,無法反映各人的實際參與程度和罪責,認為各被告入職一至兩個月後,便開始參與涉案詐騙。

至於部分被告獲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譚耀豪引述「黃之鋒案」指出,就性質嚴重的案件,除非有極端或非常特殊的情況出現,否則法庭不應判處緩刑或社服令。

譚耀豪又指出,案中選擇認罪的被告,部分判囚21個月至23個月,但其餘選擇不認罪、最終裁定罪成的被告,法庭只將量刑起點定於兩個月至8個月,質疑有關差異太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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