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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設計師涉管攻擊性武器罪脫 官:被告稱電筒工作用非不合理 (12:25)

去年2月,有市民在九龍灣「和你Lunch」,其間25歲舞台設計師被警方在背包內搜出一支17吋長電筒,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2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指出,當時被告穿藍衣,控方沒證據指出被告有參與示威,加上控方未能反駁電筒是被告在工作時用作照明的說法,故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當庭釋放。

江祈璋(25歲)原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號碼E7717,管有一支黑色棍狀電筒。被告在庭外表示,一直擔心會被定罪,得知裁決結果後鬆一口氣。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先指出,本案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用電筒傷人的意圖。屈官指出,作供警員提及他於中午12時許在警車上巡邏時,看見7名戴口罩的黑衣人在九龍灣零碳天地,其中一人揮動美國國旗,然後在約2時再看到有7人在附近急步走,穿藍衣的被告亦在當中。

屈官認為警員誠實,但質疑是否有足夠基礎判斷被告為該7人之一,即使被告自辯稱於下午1時才抵達零碳天地參與「抗疫集會」的說法含糊不可信,但控方無證據反駁,甚至沒有證據指出被告被搜出背包內有電筒、美國國旗前,有參與「和你Lunch」或身在何處。

對於電筒內有電線斷掉,而辯方及被告自辯稱電筒有在日光下難見的微弱燈光,可在工作時照明用,屈官指出,照明的說法並非不合理,因沒有專家曾檢驗電筒,電筒亦確有剩一條電線完整無缺,此外不見有其他殘缺之處,更有裝上電池,遂認為控方未能單以有電線斷掉而反駁辯方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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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官認為,雖然被告在公餘時間帶着電筒是自招嫌疑,但認為控方稱被告用電筒傷人的推論有疑點,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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