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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前年國慶日暴動罪成還押 官:被告衣著與示威者相同助長氣勢 (16:02)

前年10月1日國慶日,大批示威者在荃灣與警方對峙,3男1女早前否認暴動及縱火罪,案件今(15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練錦鴻指出,除首被告被認出是縱火的人外,其餘3人均沒證據證明他們的行為,但他們身穿跟示威者相同的衣著裝備,更站在前線助長示威者氣勢,增加警方執法難度,裁定所有被告所有控罪罪成,下令各人還押至5月5日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

法官宣聞裁決後,庭內一片啜泣聲,有女親屬向身處犯人欄的被告大叫「我等你呀!」,道別後激動落淚,由身旁親友安慰。

4名被告為陳珩(39歲)、陳金國(19歲)、李振文(25歲)、郭小琴(22歲),分別被控暴動罪。陳珩另被控一項縱火罪。

法官判刑時引述上訴庭案例指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嚴重之處,是參與者利用人數眾多以達至共同目的,除實際參與外,作言語提示、動作或鼓勵的人須負上同等刑責。

法官表示,當日一名穿黑衣、持淺藍色傘的男子,於海壩街將一幅橫額推向火堆,及後跑進荃興徑,該傘的花紋及傘繩等有獨特之處,對比片段後,該男子與首被告陳珩的衣著、被捕時間脗合,認為陳珩正是持藍傘的人,裁定他兩罪罪成。

法官又指出,控方均沒證據證明被告陳金國、李振文及郭小琴有任何動作,但他們身穿黑衣、戴頭盔或眼罩等裝備,這種打扮在前線是助長示威者氣勢。其中陳金國被捕後兩度大叫「光復香港」,又向傳媒鏡頭高呼自己姓名等,顯示他有心參與暴動,更認為是理直氣壯,不滿警方執法;再者,正常人身在險境,理應盡快離開,故不接納湊熱鬧或見證歷史的說法,裁定3人暴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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