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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男向警擲垃圾桶蓋罪成提上訴稱「拉錯人」 律政司反駁身分非重點被官質疑 (18:32)

2019年10月1日多區發生衝突,23歲男學生於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向地面警員投擲垃圾桶蓋。他早前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判囚3個月。他今(13日)在高等法院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頒判辭。

被告梁文輝被控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偵緝警員賴信安。賴信安早前供稱,當日看到一個橙色垃圾桶蓋落在他附近,向上望便看到穿黑衣、戴頭盔和泳鏡的被告舉起另一個垃圾桶蓋,並向其方向投下垃圾桶蓋。賴信安其後上橋追截,最終制服被告。

上訴方今指出,被告當日頭部有裂傷,其攜有的頭盔卻沒血迹,質疑被告若頭戴頭盔犯案,至被制服後才脫下頭盔,其頭部沒可能有傷勢,認為警員可能認錯人。至於律政司質疑被告可能戴歪頭盔致頭部受傷,上訴方即場讓被告佩戴頭盔,形容頭盔與鴨舌帽不同,不可能有戴歪的情況出現。

法官張慧玲指出,被告當日的隨身物品有一個頭盔。上訴方回應,本案沒證據證明被告當時頭戴、手持抑或將頭盔勾在身上。上訴方又指出,警員追上天橋時,有10秒沒留意天橋上發生的事,加上天橋上有很多與被告裝束相似的人,認為警員「見到差唔多樣嘅裝束,就揀咗個(拘捕)」。

控方稱被告有否戴頭盔非重點 官︰點會唔係重點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本案重點在於被告有否投擲垃圾桶,認為上述情況非本案重點。法官張慧玲隨即反駁「點會唔係重點」,認為本案重點在於被告的身分爭議,當中涉及被告當時有否佩戴頭盔。

律政司一方其後要求檢視被告的頭盔,形容該頭盔繩容易鬆脫,「可能(被告)掙扎,條繩甩咗」。張官則回應,控方有責任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認為「有可能甩咗」的說法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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