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月娥今午(13日)見記者,宣布修改本港選舉制度後的選舉安排。政府表示,為採取措施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計劃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建議:
.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最高刑罰可判囚3年
.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干犯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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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最高刑罰可判囚3年
.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干犯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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