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早前入禀高等法院,要求警方公開港島中區所發放的催淚彈成分和化學物質,以讓他進一步提出司法覆核。許智峯於今年2月去信法庭,表明不再繼續有關訴訟,惟至上周四(8日)去信律政司,要求撤回有關決定,律政司提出反對。法官今(13日)表示,假如法庭容許上述做法,等同濫用程序,最終拒絕許智峯的申請,以及下令本案的訴訟程序終止,同時要求許智峯就有關事宜支付彌償訟費。
代表許智峯的大律師張耀良表示,許智峯於4月委聘新的法律團隊,經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後「改變心意」,決定撤回終止訴訟的決定。代表警務處長的律政司則提出反對,形容法庭程序嚴肅,並非玩遊戲,認為原告的做法屬濫用程序,加上許智峯一直有法律代表處理本案,認為「改變心意」的解釋不屬有力的理由。
法官陳嘉信表示同意律政司的觀點,最終駁回許智峯要求撤回終止訴訟的決定,以及下令本案的訴訟程序終止。同時下令許智峯就撤回終止訴訟的申請,向律政司支付彌償訟費,其餘程序則向律政司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