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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邨水含鉛超標聆訊涉作假證供欺詐 兩三判商負責人脫罪兼獲訟費 (16:49)

多個公共屋邨2015年被揭食水含鉛量超標,政府就此事成立調查委員會。兩名在委員會聆訊上作證的三判商負責人,涉謊稱從來不知焊料含鉛及焊料規定,被控作假證供及欺詐承建商等共5罪,案件今(10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指出,負責接洽兩被告的二判合約經理,其證供與當年聆訊有衝突,加上業界對焊料含鉛的標準模糊,相關焊料亦無列明是否含鉛,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兩被告對焊料及規定的認知,遂裁定兩人所有罪名均不成立,兼得訟費。

脫罪的兩名被告為莫海光(61歲)及蕭健煌(57歲),莫海光是永興水喉渠務工程公司(永興)負責人,蕭健煌是恆利工程公司(恆利)負責人,兩公司均為三判,公司性質在行內俗稱「三沙」。本案事件的總承建商為有利建築有限公司(有利),二判明合有限公司(明合)為有利的子公司。

暫委法官陳永豪在裁決點出,本案爭議在於兩被告當年在委員會的聆訊作供時,是否知悉焊料有含鉛和不含鉛之分,以及有關屋邨的水管工程只可使用無鉛焊料,且焊料有特定規定及須經批准等。本案的關鍵控方證人是明合前合約經理伍克明,因他有份協助有利入標競投相關公屋項目、制定明合和三沙之間的合約,以及就焊料規格要求與兩被告接觸。

官質疑證人懂分焊料含鉛否 稱盤問突變緊張拒接納證供

陳官稱,伍克明在委員會聆訊上曾說,已忘記曾否告訴莫海光要用不含鉛的材料及房屋署的焊料規格,但伍克明卻在本案作供時突然記起這些細節,質疑此明顯的證供衝突「並非時日久遠能夠解釋」。對於伍克明聲稱懂得分辯含鉛焊料,明瞭行內以「錫條」及「錫線」字眼區分是否含鉛,陳官舉例稱蕭健煌的報價單一直列明選用含鉛的「錫條」,伍克明身為把關者卻從未發現,更沒有懷疑蕭健煌是否不清楚房屋署規定,故認為實情「大有可能」是伍克明「只關心金錢上的問題」,加上伍克明在盤問下表現突變緊張,遂不接納其證供。

官:行內對焊料是否含鉛各有各說 不能因有接觸推斷被告知情

就着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陳官認為反映出行內對如何斷定焊料是否含鉛的共識或標準是「各有各說,極之混亂」,加上欠缺專家證人下,連當年從事水喉工程的資深技工對焊料的認知也不能確認,更遑論要推斷兩被告的認知。陳官指出,即使控方稱兩被告曾在地盤親自用焊料示範焊接,亦不能單憑兩被告有接觸過焊料便得知是否含鉛,因焊料的包裝、單據文件等均沒有標明,無法印證兩被告是否有在委員會聆訊上說謊或隱瞞,故裁定兩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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