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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案 官: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 裁區院有權審理 (14:47)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因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罪等共14罪。辯方早前爭議區域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案件,指出《裁判官條例》訂明可公訴的煽動罪不可轉介至區院。《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今(9日)裁決,稱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凌駕本地法律,條例的限制不再適用,裁定區院有權審理。辯方稱需時考慮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押後至4月19日再訊。

陳官稱,國安法是全新法律,辯方提出的管轄權議題重要,對《裁判官條例》有深遠影響。他強調,國安法的釋法權在於人大常委會,他沒能力對條文作出權威性解釋,但他引用當中的條文,指出若出現本地法律與國安法不一致的地方,應以國安法為先。

陳官續稱,國安法列明,所有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應循可公訴程序進行,即煽動罪亦由原來的簡易程序罪行,變成可公訴罪行。雖然《裁判官條例》第88條列明,可公訴的煽動罪不可轉介至區域法院,但國安法亦訂明,所有本地法院均可處理國安罪行,因條例與國安法整體原則有所衝突,故相關條例的限制無效。

被告譚得志(48歲)被控14項控罪,案件定於5月10日開審,辯方同時就其中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申請終止聆訊,因應辯方透露或提請司法覆核,陳官下令辯方在案件再訊時要決定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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