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於去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並設有3年過渡期。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今日(8日)向全港1萬多個業主組織,包括業主立案法團及業主委員會發信,呼籲其所屬物業的物管公司早日申領牌照,否則在2023年8月1日起,未領有牌照的物管公司或物管人員將不得執業。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若業主組織所聘用的物管公司,其合約期超越2023年8月1日,則必須確保有關物管公司在2023年8月1日前已持有物管公司牌照,方可繼續執業。他稱,由於申領牌照需時,業主組織應考慮要求有關物管公司盡早向物監局提出牌照申請;未來招標聘用物管公司時,應考慮要求參與投標的物管公司必須持牌,以作為參與投標的先決條件。
謝偉銓又稱,物監局網站內載有物管公司登記冊,業主組織可隨時查核持牌物管公司的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