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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首案不設陪審團 唐英傑申覆核稱律政司未充分解釋理據 (17:46)

《港區國安法》的首案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案件定於6月開審,律政司早前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訴訟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指定法官審訊。唐英傑昨日(7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律政司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指稱該決定剝奪他獲《基本法》和普通法所保障的權利,而律政司未有作充分解釋。

申請人為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黃瑞紅及陳碧琪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長鄭若驊。

申請方在入稟狀稱,是次覆核非挑戰國安法第46條合憲性,而是針對答辯人在未有提供足夠的理據解釋,以及未給申請人機會作回應的情況下,便剝奪申請人的權利。申請方指出,陪審團制度是普通法悠久傳統,受《基本法》保障,有獨特價值,例如當被告面對普通人認為嚴厲和壓迫的法律時,陪審團能為被告提供保障,免受暴政侵害,亦確保刑事法律順應一般人對公平和公義的理解。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有權決定不設陪審團,但作出有關決定時,沒有給申請人機會回應,亦沒有提供充分的理據解釋,例如未能證明陪審員受威脅或司法公正受損,導致其決定變得不合法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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