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青年向警掟磚認暴動求情稱患癌 判囚3年 官:身體欠佳非減刑因素 (13:21)

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旺角大衝突,案發翌年確診患急性淋巴癌的29歲男子涉兩度向警員掟磚,他早前承認暴動罪,案件今(8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表示,被告案發時24歲,已是成年人,必然知道自己所作所為,他曾兩度投擲磚頭及站在人群前方,顯然是認同及支持示威者所為,令警員身處危險,考慮暴力程度及暴動規模等後,必須懲治犯案者及判阻嚇性刑罰,判處被告監禁3年。

被告陳俊樂(現年29歲)報稱無業,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在九龍豉油街,連同譚百熙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王官在判刑時稱,暴動罪毫無疑問是十分嚴重罪行,並引述上訴庭案例指出,考慮判刑時要針對集體行為,而非只着眼於個別的人的行為,必須大力阻嚇訴諸集體暴力及破壞的行為。當時有不少於10名軍裝警員組成防線,惟示威者人數遠超警員人數,示威者猛烈進攻,向警員投擲磚頭等雜物,當時亦有火種在燃燒,令警員處於危險,他們必然知道自己犯法,才會戴上口罩掩飾身分,以逃避法律責任。

辯方早前求情指出,被告2017年確診患上急性淋巴癌,進行骨髓移植手術後出現排斥反應,望法庭基於人道理由減刑,或以緩刑處理。惟王官判刑時表示,懲教署可為在囚者提供適切醫療服務,又引述上訴庭案例指出,犯案者身體欠佳不足以成為減刑因素,認為本案被告沒特殊情況,亦可從其他渠道申請減刑,故不會就被告的身體狀況減刑,亦不會考慮緩刑。

其他報道:23歲理大男生寓所管有胡椒彈氣槍軍刀等 加控煽動分裂國家罪還押

其他報道:17歲男生暴動罪成判入教導所 求情稱當消防員夢碎

相關字詞﹕暴動罪 旺角大衝突 掟磚 編輯推介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