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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男生暴動罪成判入教導所 求情稱當消防員夢碎 (12:06)

去年5月24日網民發起反《港區國安法》遊行,一名案發時16歲男學生,在銅鑼灣與他人「私了」一名清理路障的女子,腳踢女事主兩下,事後女事主右肘及後臀擦傷等。男學生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今(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另須於兩個月內向女事主賠償3000元醫藥費。法官提及男學生擬當消防員夢碎,寄語他要「好好孝順父母,在教導所中好好學習,回饋社會」。

現年17歲被告黃顥賢承認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琉璃街附近的興發街參與暴動。他原另面對一項傷人罪,早前已獲批准在庭留檔,不予起訴。散庭後,公眾席上多人向被告舉高手說「撐住呀!」,被告點頭,又向家人舉拇指。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提及辯方求情,被告案發時就讀中四,運動成績優異,被告犯案屬一時衝動,無使用武器;並引述被告親筆求情信,稱被告已感後悔,向女事主寫了道歉信,事件令他的消防員工作夢碎,現時希望改過自新。

姚官指出,雖然案發地點距離當日有大量示威者聚集、出現非法集結的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有一段距離,該處參與人數亦較少,但被告及他人同樣涉及堵路,而且「非常橫蠻地」不問因由便襲擊女事主,即使女事主傷勢不重,亦影響公共安全,但考慮到被告非主謀、教導所報告正面和及時認罪,決定讓被告改過自新,判被告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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