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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搶警槍稱「想自轟」 認企圖無牌管槍彈還押小欖候判 (19:36)

一名患有強迫症及焦慮症的女子,因工作不愉快欲了結生命,於大嶼山北警署外搶去一名警員的警槍,當場被制服。她原被控一項搶劫罪,控方改控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她今(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辯方求情表示,被告犯案唯一目的是了結自己的生命,沒有意圖傷害他人,形容事件為「不幸」。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決定先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及感化報告,將案件押後至4月21日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被告黃綺婷(33歲)報稱任職侍應,她承認於2021年2月9日,在東涌順東路大嶼山北警署外,搶去警員劉仲平(音譯)的警槍。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修讀理大設計系,惟成績不佳,後改為任職侍應,努力工作,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供養患有抑鬱症及強迫症的母親。被告自2019年起患強迫症及焦慮症,案發前被僱主指摘工作表現不理想。徐官聽畢求情後,強調即使被告想自殺,涉事行為有可能傷害他人,絕對不能輕視控罪嚴重性。

控方案情指稱,案發當日下午約5時,被告在大嶼山北警署外徘徊,警員劉仲平(音譯)處理一宗案件後步出警署,被告走到警員背後,企圖搶去其槍袋內的警槍,警員轉身制止不果,被告搶走佩槍,但隨即被警員搶回及制服,警員將被告帶至警署報案室。被告在警誡下稱自己「好唔開心,我想自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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