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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示威中槍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求情稱沒怪責開槍警 (13:29)

前年10月4日元朗有示威者上街抗議政府訂立《禁蒙面法》,並與便衣警發生衝突。一名便衣警稱有人企圖搶槍,開槍射中一名案發時14歲少年的左邊大腿,少年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今(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少年庭求情稱沒有怪責開槍警員,因當時警員被暴力群眾包圍,換轉是他亦會開槍。裁判官聽取求情後,判少年入教導所,少年須留案底。

現年15歲的被告,早前承認前年10月4日在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他另被控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則獲控方撤控。被告的父母今日均有到庭旁聽,十多名被告的朋友則在庭外守候結果。

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求情稱,被告入世未深,受群眾情緒影響,響應連登討論區的號召到現場,自覺受傷亦是應得。駱應淦續指出,被告的報告非常正面,有極大悔意;其父親寫的求情信亦表示,兒子已痛改前非,承諾會好好管教兒子,冀法庭給他一次機會。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表示,考慮辯方陳辭、事件嚴重性及被告受槍傷等因素,判處被告入教導所,被告須留下刑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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