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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官:遊行隊伍帶橫額喊口號 難稱當日聚集是疏散人群 (14:55)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9人,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法官胡雅文今(4月1日)裁定所有被告兩罪罪成。法官指出,辯方稱遊行為「流水式疏散人群至附近港鐵站」,惟從當日新聞片段可見,遊行隊伍的人所呼喊的口號,無一與在附近港鐵站離開、指示如何安全疏散等有關,反而「我有權遊行,毋須警方批准」等口號反映了各人組織及參與一個遭警方反對遊行的意圖,而且若果各被告只為協助公眾疏散,根本不用帶同行車路般闊的橫額。

法官指出,案中證據顯示,案發當日確在維園至遮打道有一個在《公安條例》下未經批准的集結出現,並確定該集結是一個未經批准的遊行,而非當日民陣維園集會的必要疏散計劃,因沒有證據指出當日集會的過多人流造成即時危險,或人流不能透過平日的出口及維園附近的兩個港鐵站疏導。

法官亦指出,民陣與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在事前的記者會中,有呼籲市民出席集會,並認為他們有關「流水式」的言論看似是「集會號召(rallying cry)」多於解釋疏散計劃,其意圖是以疏散之名,反抗警方反對遊行的決定及表達不滿;加上各被告帶領市民的路線與原本警方反對的遊行路線近乎一樣,此具有象徵意義,並非巧合,即使當日警方如辯方形容般對事件不作為、「毫無計劃」、「犯錯連連」,亦難稱當日的聚集只是疏散,故此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被告在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了當日的未經批准集結。

官:警方不反對通知書制度合憲

另外,辯方就《公安條例》提出憲法挑戰,認為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的制度過度限制市民的遊行集會權,以及各被告在事發8個月後才被拘捕,檢控屬不公;惟法官指出,終審法院早已裁定制度合憲,辯方亦無法證明律政司的檢控屬濫用司法程序,故裁定挑戰失敗。

法官指出,《香港人權法》保障市民的和平集會自由,但同時亦受多個因素限制,如確保公眾安全、公眾秩序及保障他人權利等,香港人行使權利時,亦須尊重該些限制權利的法律。

法官引述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於2018年的「歪風論」,指出此風氣延續至2019年,並在當年6月升級,出現大規模騷亂、惡意破壞、暴力等。法官表示,若辯方對於拘捕的正當性、需要性及合法性有質疑,應在審訊中處理事實的階段時提出,而非透過憲法挑戰;除非辯方可證明控方濫用法庭程序,否則法庭不會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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