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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租管小組倡訂「2+2」租約年期 首兩年禁加租 不設起始租金 (15:36)

本港劏房問題嚴重,由政府去年成立的「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今日(3月31日)向政府提交最終報告,建議設立「標準租約」以及制訂「2+2」租約年期,即租客完成首份兩年期租約後可優先續租一次,令租客可連續租住4年,以保障租客權益,但不建議設立「起始租金」。

在完成首兩年租約期後,業主可以加租,但為防止有業主在續租時將租金上調至不合理水平,報告提議設立「劏房租金調整機制」,參考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每兩年期間變幅,規定劏房業主加租時不得高於指數變幅,並設立封頂機制,以15%為加租上限;若指數變幅為負數,有關劏房續租後租金「須至少作出相同百分率的下調」。

報告同時建議強制劏房業主與租客簽立「標準租約」,列明9項強制性條款,包括列明劏房的租約期固定為兩年,業主在租期內不得上調租金,但可以與租客協定調低租金;租客有權在完成首12個月租期後,向業主給予一個月通知期下終止租約等。租約亦需列明,業主向租客收取的水、電、煤氣等費用,不得高於帳單列明的款項。

報告亦建議,日後的租管法例應訂明在出現以下情況,例如租客欠租、租客使用物業作非法用途、租客將物業分租等,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物業管有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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