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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選舉制度|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由主要官員擔任 警務處國安處助審查參選人資格 (17:18)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今日(30日)表決,通過有關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今年3月31日起施行。在新選舉制度下,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特首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特首林鄭月娥下午見傳媒時表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成員將全部由特區政府主要官員擔任,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將協助審查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

林鄭月娥表示,港府將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特首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當資格審查委員會對參選人資格有疑問時,會將個案轉交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審查,國安委將依據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審查情況,判斷參選人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政府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以決定該人是否符合資格參選。國安委將就審查結果,向資格審查委員會提交意見書,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決定該人能否參選,其決定原因不可公開,亦不可被司法覆核。

林鄭月娥稱,依據《港區國安法》第17條,警務處國安處職責包括「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亦有相關人手及資源就參選人資格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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