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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選舉制度|修訂《基本法》附件一二 立法會議席採4-3-2方案 入閘需選委會至少10票【附全文連結】 (13:44)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早(30日)表決通過修改香港選舉制度,立法會議席採取4-3-2方案,即選委會產生40席、功能界別30席、地區直選20席。人大並列出提名門檻,參選立法會要在新的選委會中,5個界別缺一不可,要各取最少2個提名,即至少有10票才能入閘。

修改選舉制度大概內容如下:

.選委會由4界別1200人,增至5界別1500人,各界別300人

.選委新增的第五界別,由人大及政協組(190人)及全國性組織在港代表(110人)組成

.選委會設召集人制度

.特首選舉:參選人要在5個界別取得不少於15提名票,並要有188票才能入閘參選。每選委只可提名1人。參選人若在選舉取得750票當選,再由中央任命

.立法會增至90席,入閘門檻是在選委會、功能界別、地區直選3方面的參選人,均至少要在選委會中、5個界別各取2票,即合共至少10票

.地區直選減至20席,分10區,每區2席,每區得票最多2人當選

.設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批參選人。委員會會參照國安委員會意見作判斷;遭DQ(取消資格)者不能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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