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上環衝突暴動案 上訴庭裁不在現場者亦可入罪 「共同犯案」概念適用 (15:53)

2019年7月28日反修例示威者和警方在上環爆發衝突,一對健身公司東主夫婦和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至去年7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後來要求上訴庭釐清,「共同犯案」(joint enterprise)的概念可否套用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的案件中。上訴庭今(25日)頒下判辭,裁定有關概念適用於《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和暴動罪,即不在犯案現場的人同樣有可能入罪。

上訴庭:除非法例明確或暗示排除「共同犯案」 否則適用所有罪行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以及法官彭寶琴共同審理。判辭由潘官撰寫,先由「共同犯案」原則說起。上訴庭在判辭表示,根據普通法,除非法例明確或暗示排除「共同犯案」,否則此原則適用於所有罪行,代表即使犯案者並非身處犯案現場,他們亦會因「共同犯案」原則而入罪,例如當一個人買兇殺人,他的罪責至少與殺手相同。

上訴庭指出,《公安條例》主要目的為維持公共秩序,當中包括極大公眾利益的考慮,令香港作為文明社會,能在法治的穩固基礎下取得安定和發展,故法庭考慮「共同犯案」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時,必須充分考量公眾利益,認為上述考量既可確保所有犯案者被捕,同時避免非法集結或暴動情況下被捕的無辜者面對刑責。

上訴庭認為,同涉暴動罪的「梁天琦案」只處理主謀者(principal)罪責,沒有排除以「共同犯案」原則處理共謀者(accessory),甚至不在場的共謀者。上訴庭另引述英國一宗暴動罪案例指出,無論透過語言、行動等宣傳或鼓勵非法集結或暴動,抑或親身參與其中,均屬干犯有關罪行,認為共謀者與主謀者的罪責相同,對社會秩序構成同樣傷害。

上訴庭引述律政司一方的看法,形容現時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流動性高,涉及大量擔任不同角色的參與者,部分人甚至並非身處案發現場,相關行為包括遙距監察和發號施令、提供資金和物資、透過電話和社交媒體鼓勵或宣傳示威、收集磚頭和汽油彈等武器、以「哨兵」方式通報警方佈防,以及駕車接送示威者離開。上訴庭認為,假如「共同犯案」原則被剔除,「他們將不用承擔罪責,導致非法集結或暴動罪出現顯著的漏洞」。

和平示威變暴動應盡快離場 若現實情況不容許則不構成罪責

就上述做法會否引致濫捕風險,上訴庭引述「禁蒙面法案」表示,和平示威者和旁觀者均不會被視為有罪,但當和平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他們應盡快離場。假如他們具合理理由,或現實情況不容許則不會構成罪責。不過,當他們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便等同越過法律保障和平示威集會的界線,應受到法律懲處。

答辯方憂讚好帖文被視鼓勵犯案 上訴庭:言論自由非絕對

至於答辯方認為,現時社交網絡發達,在WhatsApp、Instagram、Telegram或facebook留言、發送信息,甚至「讚好」均有可能被視為鼓勵犯案,對言論自由構成影響,上訴庭反駁稱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當有足夠證據證明相關罪責,相關者「不再是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無辜者,他們已橫越可容許的界線,成為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犯案者,需要承擔罪責」。

相關字詞﹕上環衝突 暴動罪 共同犯案 非法集結 公安條例 編輯推介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