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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咖啡師縱火暴動罪成還押候判 官稱反覆觀看片段從特徵認出被告 (11:16)

前年9月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26歲女咖啡師涉把植物丟入火堆助燃及設路障等,她否認縱火、暴動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4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今(25日)裁決指出,他反覆觀看相關片段後,肯定參與縱火及暴動的人就是被告,裁定她兩項縱火罪及一項暴動罪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罪名不成立。被告還押至4月14日求情,以待索取其背景報告。

被告蕭樂婷(26歲)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西行)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她另被控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支激光筆。家屬聞判後落淚,有旁聽者在散庭後向被告高呼「撐住呀」。

姚官裁決指出,當晚示威者兩度在旺角警署外縱火及燃燒雜物,後來警員在附近截停車輛,發現被告及在其背囊搜出頭盔、防毒面具及激光筆等。控方指出,公開媒體均拍攝到被告有份參與縱火及暴動,雖然被告當時蒙面,但從其金色「馬尾」特徵、眼鏡、身形、外套、勞工手套及頸後類似紋身圖案等,均可辨認出被告。

姚官續稱接納辨認出被告的警員證供,他反覆觀看片段後,亦認為上述特徵是非常有力的證據,肯定片中參與縱火及暴動的人就是被告。至於管有激光筆,姚官認為環境證供未能指向被告必然有傷人的意圖,裁定該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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