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人物古思堯涉於前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當天,在港島參與「反禁蒙面法大遊行」,事後被捕,他早前否認一項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今(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裁判官鄧少雄向古思堯指出,古思堯所同意的案情已滿足控罪元素,足以定罪,古思堯回應稱「控方所指嘅一切我都有做,但我唔認罪」、「我成日都遊行示威,如果次次我都認罪,咁我不如唔好做」。
沒有法律代表的被告古思堯(74歲)正因其他案件服刑,今早由囚室步進犯人欄時,向旁聽者揖手,隨後古思堯就控罪答辯時說「遊行集結唔需要警方批准」,遭鄧官叫停。
控辯雙方的同意案情指出,案發當天約下午2時至4時,有不少於1000人從銅鑼灣東角道崇光百貨出發,沿軒尼詩道遊行至中環遮打道,其間被告在龍頭位置手持一幅寫有「我願榮光歸香港」的黃色大型直幡,而此遊行未有取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屬未經批准集結。被告於接近一年後被捕,在警誡下承認有參與當天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