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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培英中學爭奪辦學團體身分敗訴 官裁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無違約 (19:14)

香港培英中學2016年入稟高等法院爭奪辦學權,指控中華基督教會拒將薄扶林培英中學及沙田培英中學的辦學團體身分交還,違反雙方於2013年的協議,要求法庭頒令中華基督教會執行協議。高院今(17日)頒下判辭,裁定中華基督教會沒有違約,香港培英中學敗訴,需付大部分訟費。

原告為香港培英中學;被告為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判辭指出,原告先後創立薄扶林的培英中學及沙田培英中學,並先後在1957年及1977年委任被告作為兩校的辦學團體。雙方於2013年達成協議,被告同意交還辦學團體身分予原告,但其後被告反對原告修改組織章程,並向教育局申請收回轉移辦學團體申請。

判辭指出,原告指被告違反3項協議,首先被告的代表於簽訂協議後,在原告的會員大會上反對修章,令轉移辦學團體一事未能繼續進行;之後被告又向教育局收回轉移辦學團體申請;此外,被告在無知會原告下,申請成為兩間中學的法團校董會。

法官認為,3項指控均不成立。第一,被告有權反對修章;第二,因雙方爭議未完成,被告向教育局收回轉移辦學團體申請做法合理;第三,成立法團校董會與轉換辦學團體是完全獨立的事,不會互相影響,故裁定香港培英中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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