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818流水式集會案|控方回應辯方結案陳辭稱案件涉「共同犯罪」 遭質疑干擾案情 (18:15)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人早前否認組織和參與前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件今(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由辯方作結案陳辭,其間控方回應稱,本案涉及「共同犯罪」原則,每個被告可在組織遊行時扮演不同角色。辯方反駁指出,控方從未提及以此原則作檢控基礎,質疑控方只是在干擾案情。

控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本案從不涉及政治檢控或針對任何被告,只是按證據提控;又稱涉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控罪有保護社會之效,若相關條例合憲但不能用以檢控任何和平示威,只會淪為「無牙」條例,無實質作用。

控方另一代表大律師林芷瑩則提及,本案可引用「共同犯罪」原則,即每個被告可在組織遊行時扮演不同角色,黎智英是負責領導遊行,因此仍視黎智英有份組織。代表李柱銘及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隨即反駁,控方由開審至今從沒提及此原則;法官胡雅文回應稱各被告已是「共同被控」。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亦反駁,控方現時提出共同犯罪原則只是在干擾案情,因該原則涉及一群人在共同計劃一個犯罪計劃後,各自實行計劃中的職責,但現時控方沒足夠證據顯示各人有計劃;黎智英拿着橫額、在呼喊口號的人旁領頭,亦不代表他有份組織遊行,故認為控方只在分散本案焦點,即各被告有否組織遊行的計劃。

辯方:流水式集會為疏散群眾必要安排 有合法辯解

另外,代表李卓人及何秀蘭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出,當日舉辦方設「流水式」安排,目的只為了疏散群眾,是按情況而作出的必要安排,故即使人群被視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亦有合法辯解。他又指出,當日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只曾說「若銅鑼灣不能離開,便到金鐘;若金鐘不能離開,便到中環」,但從未叫人跟隨領頭的人遊行到中環,從此可見只為疏散之目的。聆訊明(17日)續。

818流水式集會案 相關報道:

余若薇結案陳辭:警早悉民陣解散安排 事後卻提控(3月15日)

黎智英李柱銘等涉組織參與818維園流水式集會 控方:辯方無權爭議公安條例合憲性(3月11日)

作供警:有留意新聞但忘記有否提「流水式」集會 (2月25日)

相關字詞﹕818流水式集會 壹傳媒 黎智英 民主黨 李柱銘 民陣 遊行 編輯推介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