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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澄清條例沒變更 非中國籍者連續36個月不在港失永久居民身分 (22:39)

入境處今日(12日)表示,留意到社交群組流傳的信息稱入境處近日更改非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政策,指出相關傳聞有誤導公眾之嫌。入境處表示,根據《入境條例》附表一第七段,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區永久居民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將喪失其永久居民身分。

至於屬中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除非他們已向入境處申請並獲批准退出中國國籍或申報國籍變更,否則他們仍是中國公民。不論他們是否長時間不在香港,也不會失去香港永久居民身分。

入境處強調,上述法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沒有任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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