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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稱未能證與「日清食品」有口頭分銷協議 裁港公司榮興敗訴 (21:45)

於1960年代起已替「日清食品」於香港分銷「出前一丁」即食麵的榮興(1956)有限公司,4年前入稟高等法院,指日清食品沒有給予3年通知期,就突然終止雙方逾50年的合作關係,要求日清食品賠償逾4400萬元。暫委法官陳樂信今(12日)頒下判辭,指出未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分銷協議,因此無法證明日清違約,故裁定榮興一方敗訴,並須支付日清的訟費。

判辭指出,榮興稱於1969年起便與日清有口頭分銷協議,並呈上於1969年刊登的報章廣告,提及榮興是「出前一丁」在香港的總代理,但陳官認同日清一方表示,總代理只代表在香港「代理人」,不等同分銷商,報章廣告是用以宣傳,並非有約束力的法律協議,不足以證明雙方有口頭分銷協議,即榮興就是日清在港分銷「出前一丁」的分銷商。

判辭又表示,日清在1960年代後期已發展為大規模公司,如雙方真的有分銷協議,沒理由達成所謂的口頭協議,而不作書面協議。基於沒直接證據證明雙方有口頭分銷協議,故無法證明日清違反榮興一方聲稱的隱含條款,即雙方不得在沒有合理通知下單方面終止合約,最終裁定榮興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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