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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被拒辦理伴侶喪事提覆核 稱現有條例違《基本法》及《人權法》平等原則 (15:48)

男同志吳翰林(Edgar)早前就同性伴侶的遺產繼承權及居屋規定提司法覆核,去年12月因抑鬱症自殺身亡。其丈夫昨(8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表示他不獲准處理死者的身後事,質疑相關條例對同性伴侶構成歧視。

申請人為吳翰林的丈夫李亦豪,答辯人為律政司長及衛生署長。入稟狀指稱,吳翰林患上抑鬱症多年,去年12月7日在寓所自殺身亡。事前,吳翰林透過WhatsApp信息,寄語李亦豪以配偶身分處理他的身後事,包括將其骨灰撒落海。

李亦豪其後與吳翰林的母親往殮房認屍。在法醫查問下,李亦豪表明與吳翰林於英國結婚,是他的合法配偶,惟法醫表示兩人的婚姻不獲香港法律承認,所以李亦豪無權處理認屍事宜。有見及此,吳翰林的母親正式授權李亦豪辦理兒子的身後事。

至去年12月底,李亦豪與吳翰林的母親關係轉差,吳母決定撤銷對李亦豪的授權,改由自己全權負責兒子的身後事。

李亦豪認為《死因裁判官條例》、《生死登記條例》等涉及處理身後事的條例中,「配偶」(spouse)沒有涵蓋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明顯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文的平等原則;至於衛生署法醫服務不容許同性伴侶為配偶認屍,亦涉及違憲,故入稟興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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