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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健熙申覆核稱區議會秘書離場違例 高院受理批司法覆核許可 (15:20)

南區區議會去年7月舉行會議,審理一項警方日常如何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交涉的議程時,民政事務專員稱事項超出區議會職能,與區議會秘書一同「拉隊」離場,秘書亦無處理所有關於該議程的工作。南區區議會主席羅健熙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秘書涉違反《區議會條例》。高院今(3日)頒下裁辭,指出由於該項議程初步看來屬區議會職能內,秘書做法或有違其責,故決定受理羅健熙的申請,案件將排期審理。

申請人為羅健熙,答辯人為南區區議會秘書葉偉思。法官周家明在裁決書先指出,根據《區議會條例》第61條(a)(i)及(ii),區議會向政府提供意見的範圍包括「影響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及「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周官續引用民政事務局的文件指出,區議會亦可就跨區事宜提供意見,故認為涉案的議程初步看來是在區議會提供意見的範圍內。

周官續稱,申請人指控答辯人的行為,包括未有向各南區區議員派發該議程的文件、未有準備及上載該議程的會議紀錄,未有準備和上載涉該議程的會議錄音,而答辯人未有爭議這些均本應為秘書的工作職責,故此假若該議程確為符合區議會可提供意見的範圍,答辯人便有機會違反其職責。

周官另指出,即使答辯人一方爭論政府有否法定責任就某事項諮詢區議會,亦與其秘書職責無直接關係,因此認為案件有可爭拗之處,決定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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