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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咖啡師涉縱火暴動受審 女督察認沒留意參與縱火人數 (17:15)

示威者前年9月在旺角警署外聚集,26歲女咖啡師涉嫌把植物丟入火堆助燃、設路障等,被控縱火、暴動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4罪,她否認4項罪名,案件今(3月1日)於區域法院開審。女督察作供承認因距離問題,沒留意實際參與縱火人數。

被告蕭樂婷(26歲)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西行)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她另被控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激光光束的裝置。

【17:15更新】警認截查被告時無警誡 事後補錄對話無予被告簽名

辯方反對被告遭截查時所說的話呈堂,稱當時負責調查的高級督察吳振東未警誡被告、無作書面記錄讓被告複讀;又說當日有一警員捉住被告的背及左上臂,強行將她拉落車,另一名警員則捉住被告衣領,威嚇她「係咪你放火?」,但今早被告未能認出涉事警員。

高級督察吳振東供稱,當晚得悉旺角警署外有人縱火後,沿荔枝角道前往太子道西,看到有50人向荔枝角道跑,其間見一私家車上有人向後擺手,3男1女隨即登上該私家車,私家車駛至維景酒店外被截停。司機在查問下表示不認識車上的乘客,只見他們在跑所以接載他們。

吳振東說,被告在查問下稱「我頭先喺旺角警署出面啱啱X完差人,頭先見到差人,驚咪走囉」。他承認沒有警誡被告,稱當時只是想調查是否與罪案有關。辯方問吳振東有否對被告作暴力行為,他稱「冇嘅,我哋都好客氣」,又承認事後在警員記事冊上補錄有關截停時的對話內容均沒有給被告簽名,解釋「當時拘捕被告不是我本人」。

【15:45】當晚負責在旺角警署內舉旗警告的女督察吳綺玲指出,當晚有人將垃圾桶及木梯等扔向太子道西堵路,再用傘圍着自己,但她承認因距離問題,「只見火光,有人行近垃圾就着火」,沒留意實際參與縱火人數,稱起碼多於5人。

控方開案陳辭指出,有片段拍攝到,被告當晚約10時將植物投入火堆及在示威者最前方設路障,約一小時後再將紙皮扔入火堆。晚上約11時半,警員於荔枝角道截停被告身處的私家車,被告在查問下稱「頭先我喺旺角警署出面度X完警察,啱啱見到差人出來,驚咪走囉」。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背包搜出一枝激光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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