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前年10月5日實施《禁蒙面法》,一名男售貨員戴口罩被截查時,涉嫌伸手推開警員,今(2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抗拒警務人員罪成。辯方求情時呈上2015年光復元朗遊行的「以胸襲警」案例,裁判官表示「直接啲講,本案發生的社會環境,是否比當年更嚴重呢?」被告須還押至3月12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兩名涉事警員早前供稱,被告黃子純(22歲)當時拒絕接受截查,並用手推撞警員,與警員雙雙跌下;被告自辯稱,他因失平衡才絆倒。裁判官王證瑜今裁決稱,片段顯示被告跌下前站姿正常,未見失去平衡,情況與警員的供辭一致,而被告的解釋並不合理,裁定被告罪成。
王官提及,辯方爭議警員向被告噴胡椒噴霧,令被告受傷,質疑警員沒有正當執行職務,但考慮事件經過,被告持續反抗警員及嘗試逃跑,其間可能受傷,故認為警方採用了合理武力。
辯方求情指出,被告已明白當日的行為愚蠢,加上涉事警員傷勢不重,冀法庭輕判。王官聽畢表示,如果被告當時配合警員截查,沒有犯案嫌疑就會獲放行,本案不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