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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倡區議員須宣誓 列正負面清單定義效忠特區、擁護《基本法》 (17:15)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今日(23日)公布《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草案建議在《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條文,指出「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提述的涵義;符合下列「正面清單」者將屬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若作出或意圖作出下列「負面清單」所列行為,則不符合有關提述。

正面清單: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

.擁護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行使主權;以及中央根據《基本法》對香港特區行使管治權力

.擁護「一國兩制」原則及《基本法》,維護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目的

.忠於香港特區,維護香港特區的利益

負面清單:

.作出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包括違反《基本法》第23條、《港區國安法》,以及成文法則或普通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包括反對中央政權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或《香港國安法》履行職務和職能;或拒絕承認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

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推動或實施香港「獨立建國」、「自決主權或治權」、「全民公投」、「全民制憲」等活動,或參與以「自決」為宗旨的組織;參與以「 香港獨立」為宗旨的組織;主張或推動香港轉歸外國統治,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 

.損害《基本法》中以特首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包括以非法手段強迫或威嚇特首改變某項政策或提交立法會審議的議案;無差別反對政府提出的議案,意圖要脅政府令其無法正常履行職務;或逼使特首下台及推翻特區政府;利用選舉組織或實施任何對抗中央和特區政府的「變相公投」

.作出損害或傾向損害特區的整體利益的行為

.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毁損、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或區旗或區徽

.侮辱或貶損國歌或國家主權的任何象徵和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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