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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涉管氣槍雷射筆脫罪 控方再申精神報告判入院令被官拒絕 (18:30)

23歲無業男涉於前年在沙田好運中心內管有內有鋼珠的氣槍及激光筆,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兩罪,經審訊後,今(16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指出,被告受精神問題困擾多年,即使專家證人認為被告攜帶內有鋼珠的氣槍令自己安心的說法不可信,但「精神病患者可有千千萬萬種常人覺得唔合理嘅諗法」,控方亦沒證據證明被告曾拿出及使用物品。

控方裁決後引用《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判處入院令,惟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稱並非認為被告精神混亂,檢控至今已長達1年3個月,加上他已還押5個月,其間曾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相信問題已處理好,認為本案不適合在罪名不成立下,令被告進一步失去自由,因此拒絕為被告索取報告。

溫官裁決時指出,被告諸啟邦(23歲)稱攜帶氣槍外出會令他安心,鋼珠的重量令他感到更安全,此說法可能有問題,惟被告患適應障礙症,如以普通人角度考慮他的證供並不公平及不恰當;被告更於2016年因自殺入院,透露曾聽到奇怪聲音叫他去死,這是多年前已有的情況,亦有文件支持,並非為開脫的一面之詞。

溫官續稱,「知好多人用激光筆射向警員,但亦有人照向建築物同死物,照出文字同圖案作為意見嘅表達」,不能排除被告用作其他用途,加上沒證據顯示被告當時身處示威或衝突現場、曾拿出及使用物品,故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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