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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預報旅客資料系統針對來港旅客 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不受影響 (23:07)

​【23:07更新】保安局今(13日)就《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指出,條例草案建議加入賦權保安局長就運輸工具提供乘客資料訂立規例的條文,目的是為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下的國際責任。

​保安局指出,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引入預報旅客資料系統,是為提升國際民航保安,同時便利世界各地出入境管制機關對旅客實施更有效管制;落實有關規定可加快各管制站的旅客通關手續,亦能提高入境事務處的執法能力,防範潛在免遣返聲請人抵港的措施亦可隨之加強。入境事務處正在制訂有關系統的運作詳情,過程中會參考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有關指引和其他各地的實施經驗,稍後亦會諮詢相關持份者意見。待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後,政府會擬備有關附屬法例,之後再提交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議制訂。

​保安局表示,香港居民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第31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下的《人權法案》第八(二)條所保障。擬議的預報系統目的是要求來港而非離港的航機提供乘客資料,並不會對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有任何影響,政府會確保系統的運作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規定。

​保安局:大律師公會觀點未能正確反映條文目的事實

​保安局稱,上述資料已涵蓋在政府提交立法會的資料中。對於大律師公會近日向立法會提交的意見書中,就有關條文的觀點未能正確反映條文的目的和事實,引起不必要的誤解,當局表示失望,並稱政府會繼續通過法案委員會的討論和其他渠道,向立法會及公眾作出充分解說,以正視聽。

大律師公會意見書:憂賦權入境處長限香港居民離港

政府提出修訂《入境條例》,修訂包括加入保安局長可訂立規例向入境處長提供運輸工具上乘客、乘組人員等資料,以及賦權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大律師公會前日(11日)發表意見書,認為這建議把不受約束的權力賦予入境處長,限制香港居民和他人離開香港,對此深表憂慮。公會稱,有關權力限制市民在《基本法》下獲賦予基本的旅行及出入境自由,指出離港自由只可因保護國家安全、公眾秩序、公眾健康、他人自由原因下受限,香港已有其他現存法例可作出有關限制。

大律師公會認為,修例條文中無列明這種具侵入性的權力(intrusive power)可以在哪些理由下行使,亦無解釋其必要性,令人不安。

《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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