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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傭挑戰留宿要求被拒發司法覆核許可 官:遵守規定屬合約承諾 (13:20)

菲律賓女傭前年在港產女後被僱主拒絕外宿,並不准她攜初生幼女至僱主家同住,她向入境處及勞工處申請豁免產假期間留宿僱主寓所,惟被拒絕。她早前提司法覆核挑戰處方決定及留宿規定,高等法院今(10日)頒下判辭,指出申請方錯誤理解留宿規定,重申遵守留宿規定是外傭在合約中的承諾,處方拒絕批出豁免的決定無誤,拒絕發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申請人依次為Yvette Dingle Fernandez及女兒Eloisa Valerie Fernandez,答辯方為勞工處長及入境處長。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開首指出,申請方以為入境處及勞工處有批出留宿規定豁免的權力,屬根本性的錯誤理解。他解釋,上訴庭早前已裁定留宿規定屬外傭的合約責任,並非入境處施加的逗留條件,入境處無權批出豁免。雖然勞工處有權批出豁免,但由於申請人及其僱主之間沒有共識,勞工處不能在此基礎下批出豁免,故申請人的豁免申請缺乏恰當基礎。

對於申請方認為,外傭休假時需遵守留宿規定,違反人權法賦予的行動自由,周官反駁稱外傭沒有居留權,不能依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提出挑戰。至於外傭是否能在年假、產假等長假期間留否在外留宿,周官認為該議題是可爭議的,但該議題對今次案件幫助不太,故不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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