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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員涉管激光筆罪脫 官:未能肯定被告為照射警員的人 (15:15)

前年11月2日,27歲送貨員被指用激光筆照向警方防線,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受審,案件今(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念慈指出,被告前上司供稱激光筆是在地盤工作時用,加上其親友表示涉案時被告正與他們用膳,再加上當日在混亂情況下,不排除警員將被告及照射者身分調亂,故未能肯定被告就是照射警員的人,裁定罪名不成立。

鄭官在裁決時稱,本案爭議在於被告管有激光筆的用途,兩名警員供稱,有人在彌敦道用激光筆照向警方防線,看到被告有投擲動作,認為兩人觀察脗合。被告前上司亦供稱,被告在地盤工作時,需用激光筆與貨車司機溝通,指揮他們入油,惟地盤沒有儲物櫃,被告需帶走激光筆、圍巾及面巾等物品,鄭官最終接納物品屬工作性質,但認為這不代表被告沒有照射警方。

鄭官說,被告女友的姐夫及同事均稱,當晚正與被告吃飯,惟鄭官質疑兩人證供相同,感到奇怪,包括形容警方「企成一個半圓形,企好疏」,又不約而同將身分證說成「卡片」,惟所有證供均無法肯定被告就是照射警員的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勁安(27歲),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及永星里交界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激光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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