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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人李運強擅離醫院今早判囚6月 官錯定量刑起點下午改判囚4月 (20:41)

去年底確診新型冠狀病毒後從醫院隔離病房逃去的男病人李運強,今(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原本暫委裁判官鄭潤聰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處被告入獄6個月,惟相關控罪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裁判官其後覆核刑期,改以控罪最高刑罰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司法機構回覆本報查詢時確認,李運強被改判至入獄4個月。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李運強(63歲)承認於去年12月18至20日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即新冠病毒感染的人,藉身處公眾地方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衛生署發言人晚上發新聞稿指出,截至今日共有2名確診新冠病毒的病人已因違反規例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4個月。發言人重申,衛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作出嚴肅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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