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早前因反東北撥款示威案,被上訴庭改判囚13個月。他於2017年就判囚3個月以上的人、於5年內不得參選的規定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5日)原定開庭審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法官周家明表示,林朗彥同意撤回申請,遂下令將案件撤銷。 其他報道:新冠病人李運強擅離醫院判囚6個月 稱因怕打針 官斥行為自私其他報道:14歲男童刑毁「優品360」判感化 官籲協助他人改變社會相關字詞﹕香港眾志 林朗彥 示威 司法覆核 入稟 高等法院 基本法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編輯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