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星周星馳2010年與香港建設太子女于文鳳分手後,遭于文鳳興訟追討逾8000萬元投資佣金一案,高院早前裁定兩人之間的利潤分成只是情侶餽贈,裁定于文鳳敗訴,並下令她須支付訟費。雙方事後就訟費安排提出申請,高院法官高浩文今(3日)頒下決定,下令于文鳳須再負擔部分額外訟費。
法官高浩文於判辭中稱,周星馳一方勝訴後,要求于文鳳支付雙方在審訊前,申請提交新證供的費用,但于文鳳一方反對,並要求法庭下令周星馳需支付傳召物業估價的專家證人,就「天比高」12號屋豪宅估值作證的費用。
高浩文認為,周星馳一方在審訊前,申請將他與于文鳳之間調解員的筆記內容呈堂,雖然最終沒有傳召調解員作供,但其筆記仍屬證據之一,並預留了作盤問之用,故于文鳳須負責該新證供的訟費。至於物業估價專家的作證費用,由於周星馳最終放棄爭議,不傳召物業估價專家作供,故于文鳳毋須就此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