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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少年涉管膠索帶螺旋鉗脫罪 官批警認人證物處理出錯 (15:15)

前年11月11日有市民在多區發起「三罷」,18歲學生及16歲少年當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涉分別藏有萬用刀、3包膠索帶及一把螺旋鉗,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案件今(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接納18歲學生稱曾堵路的招認,裁定學生罪成,還押至2月19日判刑;而16歲少年則因警方在認人及處理證物方面出錯,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批評警方錯漏是「百思不得其解」。

審訊時首被告周銘鴻(18歲)曾辯稱,涉案萬用刀為參與童軍時用,當日忘記從背包拿走。裁判官張志偉不信納,指出首被告另曾供稱當天打算回校參與罷課,而他的背包內無上課物品,可證明他曾整理背包,不可能忘記拿出萬用刀,故認為首被告不可信,基於首被告有招認當日曾參與堵路,裁定他有意圖用萬用刀作出堀磚等破壞行為,因此罪成。

至於次被告即16歲少年,張官稱拘捕次被告的警員只憑個人八達通的相片辯認他的身分,但不記得當時次被告有否蒙面等重要細節。張官提及,該警員曾表示有向次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惟最終控方並沒有此證物,質疑到底該警員是否根本沒發出通知書,還是錯發予他人,形容此錯漏是「百思不得其解」。

張官又指出,處理證物的警員有多處錯漏,包括在調查報告中錯寫次被告的名字、在其他同袍通知下才得知並非從拘捕警員手中接過證物,因此在次被告的身分辨認及證物均出現問題下,裁定次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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