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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工學徒管辣油噴霧棒球棍等原判囚18個月 上訴刑期得直即時釋放 (12:18)

曾入選港隊柔道代表的21歲地盤電工學徒,前年8月被警員截查時,涉嫌被搜出辣椒油噴霧、棒球棍等物品,他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8個月。他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29日)頒下判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明顯超出合理範圍,裁定其判刑上訴得直,即時釋放。

李育誠(21歲)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囚18個月。法官李運騰在判辭表示認同蘇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斷,認為上訴人管有噴霧和棒球棍的用途為傷害他人,屬唯一合理推論,故駁回上訴方的定罪上訴。

至於刑期上訴方面,李官指出,上訴人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和罰款5000元,而根據過往案例,最高刑罰應留給同類案件中性質最嚴重的個案。李官質疑,假如本案的18個月監禁屬合適的量刑起點,當出現比本案案情更嚴重的同類案件,法庭便再沒有足夠空間上調刑罰。

李官指出,涉案物品本質上並非攻擊性武器,案發當日沒任何社運活動或騷亂,本案亦沒證據顯示上訴人曾經或將要使用有關物品,以及曾經或將要公開展示有關物品,認為蘇官的量刑沒恰當反映上訴人的罪責,判刑明顯地超出合理範圍。

李官認為,上訴人至今已關押5個月,扣除假期和獄中良好行為等減刑因素,已相當於7個半月的刑期,認為已足夠反映其罪責,遂下令將其刑期減短,令他可即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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