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女傭在港產女後被僱主拒絕外宿,又不准她攜初生幼女至僱主家寄居。女傭遂向勞工處及入境處申請,豁免產假期間留宿僱主寓所,惟申請被拒。她早前提請司法覆核,挑戰決定及外傭留宿規定政策,案件今(28日)在高等法院審理。申請方指出,留宿規定只適用於工作日,不適用於假期;答辯方則稱留宿規定適用於整段受僱期。法官周家明押後裁決。
申請人依次為Yvette Dingle Fernandez及女兒Eloisa Valerie Fernandez,答辯方為勞工處長及入境處長。
申請方稱,法庭須考慮決定背後的理據,休假時需遵守留宿規定,是違反人權法賦予的行動自由。申請方又指出,處方有權行使豁免權,但因僱主及僱員之間沒有共識便拒絕豁免,該不作為亦屬損害人權。
答辯方重申,留宿規定適用於整段受僱期,包括任何形式的假期,不遵守的話屬違約。法官周家明問,外傭若因分娩留院,是否會違反規定,答辯方回答這屬於醫療需要。周官追問,外傭因照顧新生嬰兒而需外宿,與留院的情況有何區別,答辯方則稱每個個案的情況不同,應交由法庭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