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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紹明判藏灌水泥金屬棍男生囚10天 上訴庭加刑改判囚3個月 (14:45)

21歲男生前年11月在沙田大會堂外被警員截查,被搜出兩支改裝金屬棍。他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囚10天。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今(28日)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下原則性錯誤,量刑起點應大幅增至8個月,考慮認罪、律政司的申請延誤、再入獄會令被告焦慮不安等情況,改判囚3個月。

司徒浩燊(21歲)早前在生日當日,承認2019年11月5日,在公眾地方管有兩支灌有水泥的金屬棍。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早前指出,過往有被告持刀但沒傷人的案件,律政司亦只接納守行為了事,今次卻循《公安條例》起訴。溫官又稱,律政司沒向法庭提供更多判刑選擇,如改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令法庭只能向被告判處拘留式刑罰,最終以15天監禁為量刑起點,判被告囚10天。

法官潘敏琦今表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和《公安條例》第33條的分別在於,後者針對公眾地方藏有武器,以及武器經改裝的情況,質疑原審裁判官提出相關關注,判刑是否受不當因素影響。首席法官潘兆初則表示,一名裁判官對控方選擇的控罪有關注,屬可理解甚至是應該的,但理應在被告答辯前提出,又指出《基本法》第63條列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潘敏琦形容,被告對涉案金屬棍的來源「語焉不詳」,質疑被告「try to distant himself from knowledge(設法迴避自己對事件知情)」,他亦不可能對金屬棍經改裝一事毫不知情。法官彭偉昌亦說,被告警誡下稱擔心遇見政見不同的人,故帶備金屬棍作自衛之用,質疑他「做咩事,無啦啦置身政見不同嘅人中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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