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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警車上摑「警二代」囚3月 官駁回上訴:被告沒基礎使用武力 (14:25)

47歲時任警長於2017年在警車上掌摑一名「警二代」3下,案件有片段拍下當時車上警員手部有動作,並連續發出3次「啪」聲。警長去年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判囚3個月。他早前提出定罪上訴,高等法院今(28日)頒下判辭,指出片段內容與事主被摑的說法一致,警長沒基礎對事主使用武力,故駁回上訴,警長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為黃明偉(47歲),控罪指稱他於2017年4月11日,在紅磡土瓜灣道近落山道交界的警車內襲擊事主李文瀚。李文瀚任職保險代理,其父親為退休警員。

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透過引述裁判官的裁決書指出,裁判官裁決時一直完全掌握事主供辭中瑕疵,經逐一分析,才接納事主指出上訴人掌摑他3次。游官同意裁判官裁斷,指出案發影片內容與事主就被襲的說法一致,而上訴人只是在說謊。

游官續表示,上訴人當時在襲擊一個雙手被反鎖在後、由數名警員包圍在警車內、沒有還手能力的人,連同影片拍下上訴人在掌摑前後的言行舉止,該些事實不支持上訴人稱真誠相信自己或其他人有即時危險,必須對事主使用武力的說法,因此駁回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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