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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侮辱國旗罪成囚4月 求情表明不欲罰款緩刑「法官唔需要同情我」 (12:15)

去年7月,社運人物古思堯到法院聲援黎智英等15名被控煽惑非法集結的民主派時,舉起塗上「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的國旗,今(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侮辱國旗罪成,判囚4個月。古思堯患有第四期直腸癌,求情時表明「法官唔需要同情我,我唔想罰款、緩刑」。裁判官表示,被告的行為屬輕蔑及鄙視國旗,遂以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其健康狀况,酌情減刑一個月。

裁判官鍾明新裁決表示,作供警員誠實可靠,被告古思堯(74歲)亦承認故意侮辱國旗,雙方對案情沒有爭議。鍾官引述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1999年在「吳恭劭案」的判辭指出,國旗代表中國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其重要性沒有因為時日過去而改變。鍾官指出,古思堯在人群中倒掛國旗,又展示國旗予記者拍攝,歷時約20分鐘,裁定他罪成。

控方表示,古思堯有12項案底,其中9項與侮辱國旗和區旗有關。古思堯親自求情表示願意入獄服刑,或者繼續接受醫院治療,但毋須法庭同情。

古思堯患第四期直腸癌 官祝早日康復

鍾官判刑時稱,被告在眾人面前侮辱國旗,會鼓動他人犯罪及引起衝突,又引述上訴庭在「羅敏聰案」的判辭表示,侮辱國旗罪觸及憲制根基,應判阻嚇性刑罰,終判古思堯監禁4個月。鍾官在散庭前表示,相信古思堯在獄中得到的治療不比醫院遜色,「本席希望你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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