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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警署外非法集結管武器阻差罪成 餐廳經理及學生還押候判 (19:25)

前年8月11日晚上有群眾於將軍澳警署外叫罵及燒衣紙,並用激光筆照向警署,餐廳經理及18歲男生被控非法集結等罪,案件今(2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二人非法集結罪成,另各一項阻差辦公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罪成,兩人還押至下月9日判刑。

首被告餐廳經理譚浩義(25歲)和第三被告學生謝至禮(18歲)在還押期間,法庭下令為二人索取背景報告,另為男生索取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同案次被告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3個月。

裁判官梁少玲裁決時指出,事發時有50人在將軍澳警署近浩明苑外聚集叫囂,有人燒衣及用激光筆照向警員。警司兩度警告後,人群反而歡呼、更頻繁集中地射向警員,行為足以擾亂秩序,並具威嚇、侮辱及挑釁性,首被告行為與其他使用激光筆的人一致,第三被告亦跟隨他人叫口號,明顯共同目的是宣示對警方執法方式的不滿,裁定二人必然是參與非法集結。

梁官續稱,首被告持激光筆射向警方,涉事警長被射中眼並要避開,他必然與他人有共同目的阻礙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故裁定他一項阻差辦公罪成;藏有激光筆的第三被告曾衝向人群中叫口號及指向警署,當晚活動是針對警方,他參與其中唯一不能抗拒的是,在有需要時使用激光筆傷害警員,故裁定他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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