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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環暴動案夫婦及16歲少女脫罪 律政司上訴稱身在別處呼籲犯案同可入罪 (19:13)

2019年7月28日的上環衝突,一對健身公司東主夫婦和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至去年7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後來要求上訴庭釐清,「共同犯案」(joint enterprise)的概念可否套用涉公眾集會罪行的案件中,案件今(25日)在上訴庭審理。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曾提出,假如有人身處案發現場附近的高樓內,以鳥瞰方式觀察現場,再透過平板電腦等向示威者發出指示,有關行為是否構成暴動。答辯方回應,有關行為屬「協助或教唆」(aiding and abetting)暴動,不應透過「共同犯案」的概念作檢控,否則有關罪行將變得過闊和不公。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今表示,原審法官只視身處犯罪現場的人「共同犯案」,惟新西蘭的案例顯示,即使被告並非身處集結現場,他透過致電而呼籲集結者犯案,有關行為同樣入罪。

代表答辯人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表示,觀乎立法歷史,法例有意避免無辜者受牽連,亦強調犯案者須「集結在一起」。同樣代表答辯人的大律師曾藹琪亦表示,法例旨在針對在案發現場出現的人。

首席法官潘兆初主動提及,法庭在「禁蒙面法」一案中,已認為守法市民理應離開現場,否則會產生壯膽效果,形容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旨在預防暴力。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則提出,假如合法的集會最終演變為暴力集會,當示威者「走唔切」而被捕,是否仍會被控。律政司一方回應,示威者不會因單純在場而被控,形容有關問題視乎證據。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頒下裁決,裁決不會影響在原審獲裁定罪名不成立3人的無罪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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