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副主席、前任特首梁振英日前指出,按照《基本法》第45條,可以透過協商產生特首,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繼特首林鄭月娥稱「行政長官以選舉產生是比較好的」後,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今日(22日)亦稱,「完整地解讀《基本法》第45條,我認為不可能『明天以協商產生行政長官』。」
曾鈺成接受《灼見名家》訪問,指出《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確實訂明特首可以通過協商產生,但規定特首產生辦法的《基本法》第45條,由三款組成,但梁振英只提及其中的第一款,即「協商產生」一項。曾鈺成稱第45條也提到,特首選舉按「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他稱回歸以來歷任特首均經選舉產生,他說:「既然普選是最終目標,按一般人理解,從選舉改由協商產生行政長官,是退步而不是進步」。
曾鈺成又稱,《基本法》附件一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反問如果特首不是按附件一的規定產生,即選舉產生,怎能符合《基本法》第45條第三款?
曾鈺成指出,全國人大1990年通過和頒布《基本法》,成為人們對「一國兩制」的信心保證,中央也經常強調要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而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也不能得出與文義矛盾或相反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