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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男認藏催淚彈彈殼判感化 官:彈殼已不能使用遑論傷害人 (17:50)

23歲聽障男子涉於前年11月,在街上被警員截查,並搜出藏有5枚已發射過的催淚彈彈殼,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案件今(2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稱,有關罪行嚴重,但考慮「彈殼已經唔能夠使用,更遑論去傷害人」,與其他性質較嚴重的同類案件不能相提並論,接納被告是出於好奇而犯案,沒有動機使用該彈殼,判他接受12個月感化令。

被告馬嘉俊(23歲)承認於2019年11月15日凌晨,在港鐵車公廟站一帶看見警車後逃跑,於大圍車公廟路和翠田街附近被警方截停,警員在他的袋內搜出5枚催淚彈彈殼和一罐噴漆。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報告。溫官判刑時指出,被告的背景相當特殊,令他要花較多時間理解法庭程序和罪行後果,但相信他已清楚明白案件的嚴重性。溫官又稱,雖然罪行嚴重,但有關彈殼已經使用,與同類案件有區別,接納被告是出於好奇而犯案,沒動機使用該彈殼,「彈殼已經唔能夠使用,更遑論去傷害人」。

溫官又認為,感化令報告對被告有正面幫助,亦能顧及更生,考慮本案沒涉及暴力、沒人受傷,亦沒有群眾活動,與其他性質較嚴重的案件不能相提並論,故判處被告感化令12個月,並須按感化官指示工作和居住、以及參與合適的職業訓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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