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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員8.31事件藏彈弓激光筆囚一年上訴駁回 官:意圖呼之欲出 (17:29)

前年8.31太子站事件,33歲文員涉在站內攜帶彈弓、螺絲帽和激光筆等被捕,受審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成,被判囚12個月和罰款5000元。他早前就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李運騰今(19日)頒下判辭,認為涉案武器用作傷人的意圖「呼之欲出,毫無懸念可言」,遂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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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日祺(33歲)被控前年8月31日,在太子站月台管有彈弓、48粒螺絲帽、激光筆,以及無牌管有對講機。

至於定罪方面,上訴方稱沒證據顯示上訴人有意圖把螺絲帽及彈弓結合使用,用作傷人,李官反駁稱,以上訴人的一身黑色打扮和背包內的防護性裝備,他管有彈弓及螺絲帽以用作傷人的意圖,是「呼之欲出,毫無懸念可言」,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斷。

上訴方又質疑,負責檢驗涉案激光筆的專家並非醫學專家,不應就激光筆的傷人威力作供。李官反稱,評估激光筆的潛在危害,是基於激光儀器的國際標準,故其證供並無不妥。

至於刑期方面,李官稱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有關的武器曾被使用,但考慮到涉案武器的傷害程度,以及上訴人身處有一定人流的港鐵站等因素,認為12個月監禁不明顯過重,最終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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