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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一地兩檢」合憲 上訴方:中港政府應確保方案合法並共同落實 (15:20)

《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刊憲後,遭多名巿民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高等法院2018年裁定「一地兩檢」條例合憲,沒有違反《基本法》。申請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9日)開庭處理。代表上訴方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一地兩檢」有違《基本法》條文,至於設立內地口岸區的做法是否合憲,應該交由本地法庭裁斷,而非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李柱銘一度反問「為何香港法院將司法管轄權交給其他人?」

上訴人為郭卓堅、呂智恆、梁頌恆和梁國雄,案件今以視像會議形式作遙距聆訊。代表呂智恆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先表示,《基本法》第18條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而第19條寫到香港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因此在「一地兩檢」的安排下,高鐵西九龍站設內地口岸區,明顯有違《基本法》。

李柱銘稱,香港實施資本主義,而內地履行社會主義,兩地的制度不同,意味中國憲法對香港沒有約束力,由於「一地兩檢」有違《基本法》,「人大常委會和中央政府,都不可以將違憲的法例加諸在香港,視之為合憲」,只有本港法庭有權裁決。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問到,中國憲法第31條列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所以《基本法》猶如置於中國憲法之下(under the umbrella of China constitution),是否代表內地無權管轄香港事務?李柱銘回應稱,「一地兩檢」採納「三步走」程序,中港政府應該各自確保方案合法,然後共同落實方案,其間港府應自行索取法律意見。

對於人大常委會當時批准「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李柱銘強調方案應交由本地法庭裁斷,而非由人大常委會審議,何況人大常委會僅作出決定,並非釋法。李柱銘指出,現時提請人大釋法都不算遲。聆訊午續。

相關報道:高院裁定「一地兩檢」合憲(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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