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明珠石油主席兼大股東黃煜坤(又名黃坤),涉與兩名女子葉瑞娟及翼小紅,在一宗油田交易中串謀訛騙及洗黑錢。兩名女被告於2015年分別判囚7年及5年,律政司其後申請充公令,要求充公兩人合共1200萬元的犯罪得益,惟兩人質疑金額過高。高院法官彭寶琴今(18日)頒下判辭,按照律政司要求的金額批出充公令。
判辭指出,次被告翼小紅(51歲)曾將東方明珠收購涉案油田的款項,轉帳至其他銀行戶口。兩人罪成後,律政司要求將翼小紅戶口內的900萬元、以及第三被告葉瑞娟(50歲)的300萬元充公。
法官在判辭指出,雖然翼小紅表示部分金錢是她的私人財產,與案件無關,但她將個人儲蓄和犯案所得存入相同的帳戶,法庭難以接納她的解釋。至於葉瑞娟早前表示,她已將大部分犯案報酬歸還予翼小紅,要求減低充公金額,惟法官表示這是她的選擇,她從本案獲得300萬得益已經是不爭事實,故此法官應律政司的申請,下令兩人分別在半年及3個月內交出合共1200萬元的犯罪得益,否則將判囚56個月及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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